宣示筆錄 清償借款(2026-07-10)
消費/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6-07-10
案號:新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小字第30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余孟修
被 告 翁俞婷
陳美惠
翁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新小字第30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年7月10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陳品謙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7,522元,及自民國114 年4 月1 日
起至民國11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114 年9 月1 日起至民國115 年5 月19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2.775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 年5 月2 日起至民
國11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775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 年9 月1 日起至民國114 年10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0.277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 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55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