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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筆錄 損害賠償(交通)(2026-07-10)

消費/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6-07-10 案號:新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判決筆錄115年度新小字第42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銘

訴訟代理人 鄭卉珺楊嘉仁

被 告 洪健勛

鈜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華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新小字第428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 年7 月10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

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陳品謙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234 元,及自民國115 年6 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