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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承攬報酬等(2025-09-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6 案號: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元璞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807號

原 告 群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竣存

訴訟代理人 顏詒軒律師

被 告 元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瀞文

訴訟代理人 廖淑靜林新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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