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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價金(2026-07-02)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7-02 案號: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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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店小字第281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家秉

訴訟代理人 姜宥芯

被 告 SABANES SARAH JANE SESALD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7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297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

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若提起上訴,應繳納新臺幣2,250元之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