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電信欠款(2026-08-03)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8-03 案號: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店小字第64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許宴瑄

被 告 鍾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873元,及其中新臺幣3,379元自民國

115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87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