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電信欠款(2026-08-03)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8-03
案號:店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店小字第64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許宴瑄
被 告 鍾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873元,及其中新臺幣3,379元自民國
115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87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