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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費(2026-06-24)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4 案號: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小字第67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蒼喬

訴訟代理人 張宜文

被 告 王峒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6月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此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