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維修費用等(2026-06-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9
案號: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簡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送達代收人 龔筱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立橙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立橙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第一審判決准許上訴人
請求之新臺幣(下同)11萬6150元本息中之1萬元本息部分,而駁
回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可認其上訴利益為上
訴人在第一審判決中敗訴部分即10萬6150元本息(0000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