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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車輛全損費用等(2026-06-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9 案號: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498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蘇正升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力元等間請求給付車輛全損費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

3,8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