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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2026-08-17)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8-17 案號: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店小字第510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被 告 屈坐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5年8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397元,及其中新臺幣12,370元自民國

98年5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39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