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6-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9
案號: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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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446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龔筱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泰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89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