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8-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17
案號:營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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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補字第21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聖文陳宣安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周仕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1,880元,應徵收裁判費8,26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5年8月31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