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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筆錄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08)

消費/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6-07-08 案號:營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營小字第33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杜俊融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營小字第330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8 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童來好書 記 官 余玫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203元,及自民國115 年6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余玫萱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