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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8-19)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19 案號:營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小字第38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陳水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94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