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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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19
案號:營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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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小字第38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陳水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94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