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返還借款(2026-08-14)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莊榮峰
被 告 珺欣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珺欣農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筑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15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零參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
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珺欣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珺欣農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4月14日邀同被告陳筑均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5年,並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百分之0.575計付,目前年息為百分之2.295。未按期攤繳本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項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項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及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15年3月14日起即未依約定期日還款,尚有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爰依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㈡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查詢結果、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等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l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及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僅原告支出第一審裁判費用1,760元,被告則無費用支出,是本件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並確定數額為1,760元。及就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