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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7-31 案號:營簡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大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補字第194號

原 告 黃吳玉鳳黃錦繡黃志豐黃英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長林律師許景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槐宗、大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5,200元(2,000,000+1,500,000+1,5

38,600+2,026,600=7,065,2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21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