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2026-08-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8-28
案號:營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調字第4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楊敏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弦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
告聲請調閱之遺產分割登記資料已經地政事務所檢送到院,應儘
速閱卷並於民國115年9月20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
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同段153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提出被繼承人吳鐘鳴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提出記載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確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具體事實理由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查報原告至起訴日即115年8月18日止對被告吳俊弦之債權總金額若干(含利息及違約金債權,應提出計算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余玫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