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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偽造文書等(2026-07-16)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2026-07-16 案號:智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智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恩平

選任辯護人 謝祥揚律師謝錦漢律師吳雅貞律師

被 告 黃澄儀

選任辯護人 黃慧萍律師歐陽芳安律師

被 告 陳韋良

選任辯護人 賴承恩律師

被 告 翁樑傑

選任辯護人 林尚瑜律師于謹慈律師

被 告 黃錫嘉

選任辯護人 陳思辰律師

被 告 謝易振

選任辯護人 林尚瑜律師于謹慈律師

被 告 謝易佑

選任辯護人 呂冠樺律師

被 告 黃政達

選任辯護人 吳佶諭律師

被 告 連豪勝

選任辯護人 羅婉秦律師

被 告 許庭銓

選任辯護人 簡文修律師

被 告 魏良佑

選任辯護人 杜逸新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40123號、113年度偵字第7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顏俊仁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一三年度智訴字第五號偽造文書

等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理113年度智訴字第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顏俊仁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該院民國115年3月4日智院駿115技協7字第1150000757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顏俊仁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3年度智訴字第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所定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顏鈞任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