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36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永強
選任辯護人 廖子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26278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94號、113年度少連偵
字第295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22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23
號、113年度偵字第34905號、113年度偵字第35809號、113年度
偵字第50280號、113年度偵字第51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27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同案被告A25(暱稱「SAM」、「胖胖」,另由本院審理中)自民國113年3月份起,聯合中國駭客集團綽號「大白菜」、「螃蟹」之人共同發起、主持、操縱、指揮以蒐集臺灣人民信用卡號破解APP綁定信用卡購買禮券或儲值金為詐術手段,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結構性跨國盜刷集團組織,並陸續招募同案被告A02(暱稱「打公仔」,由本院另為判決)、同案被告A26(暱稱「大牛」,由本院另為判決)、少年陳○鴻(暱稱「K」,另由員警移送本院少年法庭,無證據證明A25等人對該少年參與本案有所認識)擔任盜刷車手,同案被告A02再招募被告A27(暱稱「永強」、「強哥」)作為高雄地區盜刷車手,由同案被告A25與中國駭客綽號「大白菜」、「螃蟹」之人作為單向聯繫窗口,以避免遭檢警查緝。先由「大白菜」、「螃蟹」以同案被告A02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或駭取不知情人士所有之手機門號假冒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等電信公司發送釣魚簡訊予不特定之大眾,使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不知情之A11等人誤觸簡訊中之連結,接續輸入信用卡號,以此取得他人信用卡號,其後並由同案被告A25在臺灣作為在地協力指揮者,參與盜刷行為,透過車手同案被告A02號召少年陳○鴻、同案被告A26、被告加入一併擔任盜刷車手,其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A25指揮同案被告A02、A26、被告、少年陳○鴻分別使用自己或他人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陸續註冊「萊爾富」、「家樂福」、「屈臣氏」、「STUDIO A」等賣場應用程式(APP)之會員,再將會員編號透過同案被告A25提供給「大白菜」、「螃蟹」,「大白菜」、「螃蟹」再以前述方式陸續取得他人所申辦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第1號至第33號、第35號、第38號所示之信用卡號,並由「大白菜」、「螃蟹」將信用卡號輸入綁定在「萊爾富」、「家樂福」、「屈臣氏」、「STUDIO A」等上開賣場APP,取得APP之付款條碼後告知同案被告A25,同案被告A25再指揮車手(包含同案被告A26、A02、被告、少年陳○鴻)盜刷購買商品(犯罪手法一)。或「螃蟹」將騙取而來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第36號至第37號、第39號所示之信用卡號先在網路盜刷購買「全國電子」、「夢時代」、「大潤發」等商場商品禮券後,將禮券二維碼(QRCODE)擷圖傳送給同案被告A25,再由同案被告A02、A26、被告、少年陳○鴻於起訴書附表七、八、九所示時間,前往各該附表所示門市以禮券擷圖方式購買贓物(犯罪手法二)。
二、嗣被告依照指示於附表二(整理自起訴書附表五、八、九)所示時間、地點盜刷品項,向不知情之店員佯稱欲付禮券消費,同時出示禮券二維碼,致店員陷於錯誤,誤認係真正持卡人所要購買,使店員輸入被告所要購買之金額,將載有不實交易內容之電磁紀錄上傳而行使之,以表示確認交易標的、金額及向發卡銀行簽帳消費之意,並作為商店門市向各該信用卡之發卡銀行請款之憑據,藉此利用上開應用程式(APP)支付如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款項,而以此方式讓自己消費並完成如附表二所示之付款,致使真正持卡人之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店門市請款時墊付如附表二所示款項。被告因此獲取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財物(詳如附表二所示),足生損害於真正信用卡申辦人、銀行及商店門市,被告再依照同案被告A02指示將盜刷所得之財物變賣轉交給同案被告A02,同案被告A02再依同案被告A25、「螃蟹」指示隨機變賣財物後,將所得購買虛擬貨幣分贓,並以此方式達到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嗣為警於113年7月3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同案被告A25、A02住家執行搜索,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犯修正後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等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至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查被告此部分犯行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而應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揆諸上開說明,本判決所援引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其犯罪事實之證據,係屬彈劾證據性質,自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爰此,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參、檢察官就被告之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參照,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肆、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附表一所示之證據,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依照同案被告A02之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二所示之禮券購買商品,購得後再依照指示變賣等節,然堅詞否認有何起訴書所載之犯行,辯稱:伊只有和同案被告A02接觸,且不知道本案禮券係用盜刷他人信用卡方式付款等語,其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並不知悉同案被告A02係從事盜刷購買禮券,同案被告A02係告知其在經營按摩店,另有經營禮券買賣生意,上游大盤商係其按摩店客戶,常與各公司洽談以大額採買之方式取得內部優惠價之禮券,會不定期釋出此類優惠禮券由群組內各廠商競標採買,同案被告A02有在該群組內,成為禮券競標廠商之一。同案被告A02會在買入禮券後,購買3C商品再轉賣營利,而同案被告A02平時都在臺中,沒空跑高雄,因此詢問被告是否有意願幫忙跑腿採買,而被告112年9月於軍中服役20年退伍,尚未尋覓到新的工作,始答應同案被告A02。且附表二所示購買禮券之信用卡,並非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之信用卡,尚難認被告使用之禮券係由盜刷而來等語。
伍、經查:
一、被告依照同案被告A02之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二所示之禮券購買商品,購得後再依照指示變賣等節,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核與同案被告A02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附表一所載之證據可佐,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然被告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洗錢等犯行,此部分自應由檢察官負舉證之責。
二、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本案詐欺集團係由同案被告A25與綽號「大白菜」、「螃蟹」之人共同發起,招募同案被告A02、少年陳○鴻、A26等人等節,業據同案被告A25、A02、少年陳○鴻、A26等人證述綦詳,復有附表一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然被告僅與同案被告A02聯繫乙節,業據同案被告A02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是伊的朋友,當初一開始同案被告A25沒有跟我說清楚禮券來源的時候,我有請被告幫我購買。伊所知本案詐欺集團的車手有伊、少年陳○鴻、A26等人等語(偵26278卷第244至247頁);同案被告A25於偵查中證稱:伊僅有找同案被告A02、少年陳○鴻、A26等人擔任一線車手,其他人不是伊找的等語(少連偵294卷第169頁);同案被告A26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於113年4月13日加入本案集團,當時是少年陳○鴻拉我進去,少年陳○鴻開的是伊承租的白色ALTIS自小客車,後來少年陳○鴻將該車刮到,需要維修費用,當時少年陳○鴻跟伊說到萊爾富,少年陳○鴻拿他的手機給伊看萊爾富盜刷頁面,跟伊說一起去刷,看能不能將這筆錢還清,就介紹他的上手同案被告A02、螃蟹、同案被告A25。伊都是透過少年陳○鴻與上手聯繫,本案集團同案被告A25和暱稱「螃蟹」是領導者,暱稱「螃蟹」之人負責綁定信用卡到支付工具,同案被告A25負責指定少年陳○鴻、同案被告A02去刷,盜刷車手就是伊、少年陳○鴻及同案被告A02,沒有其他共犯等語(參少連偵295卷第151至162卷);少年陳○鴻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於113年3月加入本案集團,本集團最上面是同案被告A25,負責指揮大家去盜刷,他會指示大家盜刷購買的品項,品項由他決定。盜刷時間、金額也是同案被告A25決定。伊跟同案被告A02、A26都是盜刷車手,其餘伊不清楚。一開始是伊先開始盜刷,後來同案被告A26才加入等語(參他3693卷第221至225頁),揆諸上揭證人所述,就本案詐欺集團,均僅提及同案被告A25、A26、A02、少年陳○鴻及暱稱「螃蟹」之人,而均未提及被告,則被告稱僅有與同案被告A02聯繫等語,尚非無據。則被告是否知悉本案詐欺集團存在及是否有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確屬有疑。
三、盜刷禮券部分:
(一)起訴書雖以被告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間使用之禮券購買商品,係盜刷告訴人A22所有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165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附表五卡號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號)等節,然證人即告訴人A22於警詢時稱:伊於113年6月23日凌晨4時37分許接獲詐騙簡訊,於同日下午2時29分許使用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繳費,將認證碼回傳給對方,遭盜刷12萬元等語(偵50280卷第59至60頁),並提出詐騙簡訊及台新銀行通知刷卡12萬元之簡訊為證(偵50280卷第65頁)。然揆諸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刷卡時間,分別為113年6月23日下午1時30分及同日下午1時51分,均早於前揭告訴人A22稱其遭盜刷之時間,而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盜刷時間,雖係於113年6月23日下午5時21分許,然其盜刷金額為33,521元,亦與告訴人A22所稱之12萬元不符,而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認告訴人A22上開遭盜刷12萬元係用於購買STUDIO A之禮券,則被告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間刷卡使用之禮券,其來源為何,是否經盜刷信用卡取得,實無法自卷內證據資料推論。至於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盜刷,公訴意旨所載之犯罪手法二,原即記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第36號至第37號、第39號所示之信用卡號先在網路盜刷購買全國電子、夢時代、大潤發等商場商品禮券」,然觀諸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37、39號所示之信用卡,係記載不詳被害人、不詳卡號、不詳發卡銀行等節,亦有起訴書附表一存卷可參,則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之盜刷,係盜刷何人申辦之何信用卡,均有未明,是否確為盜刷,顯屬有疑。
(二)又被告辯稱其不知道同案被告A02所有之禮券來源不明等語,而與同案被告A02於偵查中亦證稱:被告不知情,被告只是單純幫伊買,伊沒有告知被告禮券來源等語(偵26278卷第244至247頁),互核相符,則被告抗辯其不知道禮券來源不明等語,似非無稽。而卷內尚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與同案被告A25、A02、董恆銘及少年陳○鴻就本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難遽以刑罰相繩。
陸、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認定被告行為有起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嘉隆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李濂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王歆惠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附表一:證據清單
供述證據: 一、證人A06【萊爾富法務】 1、113年4月19日警詢筆錄(113偵26278卷第37至40頁) 二、證人A11 1、113年4月29日警詢筆錄(113偵26278卷第41至42頁) 三、證人A12 1、113年4月24日警詢筆錄(113偵26278卷第43至46頁) 四、證人A13 1、113年4月24日警詢筆錄(113偵26278卷第47至49頁) 五、證人A15 1、113年4月25日警詢筆錄(113偵26278卷第53至55頁) 六、證人A16 1、113年4月17日警詢筆錄(113偵26278卷第57至58頁) 七、證人A17 1、113年4月17日警詢筆錄(113偵26278卷第59至63頁) 八、證人A14 1、113年4月23日警詢筆錄(113偵26278卷第65至68頁) 九、證人陳秉鴻【少年車手】 1、113年7月1日警詢筆錄(113他3693卷第177至187頁) 2、113年7月11日偵訊筆錄(113他3693卷第221至225頁【具結】) 十、證人A20 1、113年4月1日警詢筆錄(113他5365卷第17至19頁) 十一、證人謝菀茜 1、113年4月2日警詢筆錄(113他5365卷第36至37頁) 十二、證人A23 1、113年5月31日警詢筆錄(113他5365卷第117至119頁) 十三、證人A05【萊爾富襄理】 1、113年5月14日警詢筆錄(113他3693卷第107至109頁) 十四、證人A18 1、113年4月14日警詢筆錄(113他3693卷第117至119頁) 十五、證人A19 1、113年4月16日警詢筆錄(113他3693卷第121至123頁) 十六、證人A22 1、113年6月23日警詢筆錄(113偵50280卷第59至60頁) 十七、證人鍾燕婷 1、113年4月4日警詢筆錄(113偵51326卷第293至294頁) 十八、證人A7【屈臣氏法務】 1、113年8月15日警詢筆錄(113少連偵423卷第179至182頁) 十九、證人A08 1、113年9月14日警詢筆錄(113少連偵423卷第183至185頁) 二十、證人黃聖凱 1、113年9月12日警詢筆錄(113少連偵423卷第187至188頁) 二十一、證人陳翠華 1、113年9月13日警詢筆錄(113少連偵423卷第189至193頁) 二十二、證人A09 1、113年4月22日警詢筆錄(113少連偵423卷第195至196頁) 二十三、證人A10 1、113年9月12日警詢筆錄(113少連偵423卷第197至204頁) 二十四、證人歐學敏 1、113年9月19日警詢筆錄(113少連偵423卷第207至210頁) 二十五、證人劉家瑋 1、113年9月18日警詢筆錄(士林114偵1169卷第17至18頁) 2、114年2月4日偵訊筆錄(士林114偵1169卷第75至77頁) 非供述證據: 一、113年度偵字第26278號(113偵26278卷) 1、王皓文提供之信用卡消費紀錄截圖(113偵26278卷第51頁) 2、A15提供之信用卡消費紀錄截圖(113偵26278卷第56頁) 3、A02Hipay盜刷案犯罪時地一覽表(113偵26278卷第69至77頁) 4、A02至萊爾富消費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3偵26278卷第79至107頁) 5、A02萊爾富盜刷案之商品清單一覽表(113偵26278卷第109至110頁)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5月8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本院搜索票(113偵26278卷第113至137頁) 二、113年度偵字第34905號卷(113偵34905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113年7月4日A02指認(113偵34905卷第42至44頁) (2)113年7月4日A25指認(113偵34905卷第162至164頁) 2、A02盜刷信用卡相關資料 (1)113年4月1日至家樂福楠梓店消費之監視器畫面截圖、盜刷信用卡明細(113偵34905卷第45至53頁) (2)113年7月1日至全國電子北屯門市之監視器畫面截圖、消費明細(113偵34905卷第127至139頁) 3、A02手機截圖 (1)A02與暱稱「永強」之對話紀錄截圖(113偵34905卷第55至75頁、113偵34905卷第369至397頁) (2)TG帳號問題截圖(113偵34905卷第77至80頁) (3)手機「最近刪除」之相片資料夾截圖(113偵34905卷第81至85頁) (4)A02與「凱倫」、「班恩」、「靜心(購買LINE帳號)」、「熱狗」、群組「煙」之對話紀錄截圖(113偵34905卷第87至98頁) (5)手機備忘錄收購預付卡、門號卡截圖(113偵34905卷第99頁) (6)收購預付卡、門號卡之對話紀錄截圖(113偵34905卷第100至106頁) (7)A02與暱稱「迪迪」、「蘋果15找邱澤」之對話紀錄截圖【出售手機】(113偵34905卷第107至114頁) (8)證件照片(113偵34905卷第115頁) (9)A02與「CVV」、「螃蟹」、「JAPAN」之TG對話紀錄截圖(113偵34905卷第117至120頁) 4、A25與暱稱「私董會大白」、「JAPAN」之TG對話紀錄(113偵34905卷第121至125頁) 5、被害人A20信用卡盜刷購買IPHONE手機之消費明細(113偵34905卷第145至148頁)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7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A02】(113偵34905卷第189至193頁) 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7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A02、黃世承】(113偵34905卷第205至209頁) 8、號碼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13偵34905卷第363至365頁) 9、高雄夢時代STUDIO A門市之消費明細統一發票擷圖(113偵34905卷第367頁) 10、A02與A25之TG對話內容譯文(113偵34905卷第399至421頁) 11、A02與「螃蟹」之TG對話內容譯文(113偵34905卷第423至426頁) 12、屈臣氏發票明細一覽表(113偵34905卷第457至461頁) 13、屈臣氏公司提供屈臣氏門市內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3偵34905卷第463至478頁) 14、113年8月14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調查報告書(113偵34905卷第483至487頁) 15、A25等人涉嫌屈臣氏盜刷案犯罪時地一覽表(113偵34905卷第517至520頁) 三、113年度他字第3693號卷(113他3693卷) 1、113年4月22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調查報告書(113他3693卷第5至7頁) 2、A06提供萊爾富信用卡盜刷案之交易明細(113他3693卷第13至19頁) 3、A06提供萊爾富信用卡盜刷案之會員登入IP資料(113他3693卷第21至22頁) 4、A02犯萊爾富信用卡盜刷案之車行紀錄(113他3693卷第61至72頁) 5、A06報案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3他3693卷第73至75頁) 6、113年5月23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調查報告(113他3693卷第101至103頁) 7、A05提供萊爾富信用卡盜刷案之交易明細、會員IP登入資料(113他3693卷第111至115頁) 8、113年6月6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調查報告書(113他3693卷第133至136頁) 9、A25前案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841號、113年度偵字第19574號起訴書(113他3693卷第147至169頁) 10、114年7月2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調查報告書(113他3693卷第171至175頁) 四、113年度他字第5365號卷(113他5365卷) 1、113年6月11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報告書(113他5365卷第7至13頁) 2、A20遭詐騙相關資料 (1)A20報案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他5365卷第21至26頁) (2)A20提供提供之交易明細(113他5365卷第27至31頁) 3、謝菀茜遭詐欺相關資料 (1)謝菀茜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3他5365卷第33至35頁) (2)謝菀茜提供之詐騙簡訊截圖(113他5365卷第38頁) 4、詐騙門號0000000000號發送大量釣魚簡訊之通聯紀錄查詢(113他5365卷第39至64頁) 5、A02至高雄楠梓家樂福盜刷被害人信用卡上網歷程、車行軌跡、E-TAG明細(113他5365卷第65至67頁) 6、車牌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3他5365卷第70頁) 7、A02影像特徵比對系統比對結果(113他5365卷第71頁) 8、A02至高雄楠梓家樂福之車行軌跡比對結果(113他5365卷第80至81頁) 9、A02至高雄楠梓家樂福之車行軌跡比對之GOOGLE路線圖(113他5365卷第82頁) 10、113年7月23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報告書(113他5365卷第107至110頁) 11、A23遭詐欺相關資料 (1)A23報案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他5365卷第113至116頁) (2)黃君璋收受之詐騙簡訊截圖(113他5365卷第122至124頁) 五、113年度偵字第35809號卷(113偵35809卷) 1、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6日113萊函總字第0552-H0252號函暨函附HiPay刷卡紀錄、會員及其IP位置資料(113偵35809卷第39至43頁) 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安全部113年5月8日金安字第1130000358號函暨函附持卡人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113偵35809卷第45至47頁) 3、A12遭詐欺相關資料 (1)A12報案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3偵35809卷第53至55頁) (2)A12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35809卷第61頁) (3)A12提供之刷卡消費簡訊截圖(113偵35809卷第63頁) 六、113年度偵字第50280號卷(113偵50280卷) 1、113年10月8日A2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3偵50280卷第20至22頁) 2、A27盜刷案犯罪時地一覽表(113偵50280卷第33至34頁) 3、A27至高雄STUDIO A三多店、大統店盜刷明細及監視器蒐證盜刷畫面截圖及盜刷商品消費明細(113偵50280卷第35至41頁) 4、統一時代百貨享樂券、大潤發好禮即享券(113偵50280卷第43至51頁) 5、A27之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3偵50280卷第55頁) 6、A22遭詐欺相關資料 (1)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偵50280卷第57至5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50280卷第61頁) (3)詐騙簡訊截圖(113偵50280卷第65頁) 7、STUDIO A盜刷案車行紀錄(113偵50280卷第95頁) 8、113年9月24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報告書(113偵50280卷第111至116頁) 七、113年度偵字第51326號卷(113偵51326卷) 1、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113年8月21日A25指認(113偵51326卷第63至66頁) (2)113年8月21日A02指認(113偵51326卷第104至106頁) 2、A02全國電子盜刷案犯罪時地一覽表(113偵51326卷第157頁) 3、全國電子訂購單、全國電子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即消費明細(113偵51326卷第159至163頁) 4、鍾燕婷遭詐騙相關資料 (1)鍾燕婷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51326卷第291頁) (2)鍾燕婷提供之釣魚簡訊截圖、盜刷驗證簡訊截圖(113偵51326卷第295至296頁) (3)鍾燕婷報案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偵51326卷第297頁) 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3年7月18日(113)遠銀風字第313號函暨附件信用卡消費明細(113偵51326卷第327至328頁) 八、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94號卷(113少連偵294卷) 1、A26、同案少年陳秉鴻Hipay盜刷案犯罪時地一覽表(113少連偵294卷第103至106頁) 2、與「Sam」飛機對話紀錄截圖(113少連偵294卷第107至118頁) 九、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95號卷(113少連偵295卷) 1、A26與同案少年至萊爾富消費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車行紀錄監視器畫面截圖及盜刷消費交易明細(113少連偵295卷第35至53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113年7月2日A26指認(113少連偵295卷第61至65頁) (2)113年7月1日陳秉鴻指認(113少連偵295卷第99至103頁) 3、A26手機蒐證照片 (1)A26與同案少年陳秉鴻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3少連偵295卷第67至75頁) (2)A26與暱稱「張」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3少連偵295卷第77至85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7月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3少連偵295卷第127至133頁) 十、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22號卷(113少連偵422卷) 1、A25與「螃蟹」、「做工人」之TG對話紀錄截圖(113少連偵423卷第85至115頁) 十一、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23號卷(113少連偵423卷) 1、A02涉嫌詐欺案扣案屈臣氏113年3月4月發票一覽表(113少連偵423卷第51至59頁) 2、屈臣氏盜刷案Watsons_Pay會員消費明細一覽表(113少連偵423卷第75至90頁) 十二、士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169號卷(士林114偵1169卷) 1、盜刷店家之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士林114偵1169卷第27至37頁) 2、屈臣氏提供之盜刷明細清單(士林114偵1169卷第39頁) 3、IP位址查詢結果(士林114偵1169卷第41至45頁) 4、被害人劉家偉提供之盜刷明細清單(士林114偵1169卷第47頁) 5、被害人劉家偉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士林114偵1169卷第51至55頁) 十三、113年度金訴字第3665號卷(本院卷) 1、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2631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本院卷第151至155、159至160頁) 2、本院113年度院貴保字第56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本院卷第141、201至202頁) 3、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2699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本院卷第171至197、205至206頁) 4、114年2月10日A27提出刑事答辯狀附證據 (1)被證1:A27與A02之LINE對話紀錄(本院卷295第至307頁) (2)被證2:A27受騙遭警局傳喚之他案通知書(本院卷第309頁) 5、本院114年3月19日勘驗筆錄(本院卷第388至394頁) 被告之供述: 一、被告A02 1、113年5月9日警詢筆錄(113偵26278卷第23至35頁) 2、113年5月9日偵訊筆錄(113偵26278卷第157至161頁) 3、113年5月9日羈押訊問筆錄(113聲羈314卷第23至25頁) 4、113年7月3日警詢筆錄(113偵34905卷第21至29頁) 5、113年7月4日警詢筆錄(113偵34905卷第31至39頁) 6、113年7月4日偵訊筆錄(113偵34905卷第255至258頁) 7、113年7月4日羈押訊問筆錄(113偵34905卷第287至291頁、113聲羈464卷第31至35頁) 8、113年7月22日偵訊筆錄(113偵35809卷第73至75頁) 9、113年8月15日偵訊筆錄(113偵26278卷第243至247頁) 10、113年8月21日警詢筆錄(113偵50280卷第96至100頁) 11、113年8月27日羈押訊問筆錄(113偵聲289卷第45至48頁) 12、113年9月13日警詢筆錄(113偵51326卷第107至110頁) 13、113年10月9日偵訊筆錄(113偵26278卷第273至277頁) 14、113年10月29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79至82頁) 15、114年2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311至331頁) 16、114年4月23日偵訊筆錄(士林114偵1169卷第139至155頁) 二、被告A25 1、113年7月3日警詢筆錄(113少連偵294卷第19至35頁,3次) 2、113年7月4日警詢筆錄(113偵34905卷第153至159頁) 3、113年7月4日偵訊筆錄(113少連偵294卷第167至180頁【具結】) 4、113年7月4日羈押訊問筆錄(113少連偵294卷第211至216頁、113聲羈464卷第51至55頁) 5、113年8月9日警詢筆錄(113偵26278卷第195至213頁,2次) 6、113年8月9日偵訊筆錄(113偵26278卷第219至220頁) 7、113年8月13日偵訊筆錄(113偵26278卷第231至233頁) 8、113年8月21日警詢筆錄(113偵51326卷第59至62頁) 9、113年8月27日羈押訊問筆錄(113偵聲289卷第41至43頁) 10、113年9月13日警詢筆錄(113偵50280卷第101至105頁) 11、113年10月29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89至92頁) 12、114年2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311至331頁) 三、被告A26 1、113年7月1日警詢筆錄(113他3693卷第189至201頁) 2、113年7月2日警詢筆錄(113他3693卷第203至207頁) 3、113年7月2日偵訊筆錄(113少連偵295卷第151至162頁【具結】) 4、113年7月2日羈押訊問筆錄(113聲羈458卷第21至23頁) 5、114年10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453至474頁) 四、被告A27 1、113年10月8日警詢筆錄(113偵50280卷第13至18頁) 2、113年10月8日偵訊筆錄(113偵50280卷第125至130頁) 3、114年2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49至271頁) 4、114年3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383至395頁)
附表二:被告A27被訴盜刷一覽表
編號 時間/地點 刷卡銀行/卡號 盜刷金額 禮券編號/綁定方式 備 註 1 113年6月23日下午1時30分 高雄三多STUDIO A 89,800元 禮券綁定STUDIO A APP 起訴書附表六 2 113年6月23日下午1時51分 高雄大統STUDIO A 7,931元 禮券綁定STUDIO A APP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 3 113年6月23日下午5時21分 高雄大統STUDIO A 台新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33,521元 禮券綁定STUDIO A APP 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 4 113年7月1日下午6時53分 高雄夢時代STUDIO A 40,000元 夢時代享樂券 起訴書附表八 5 113年7月1日下午5時30分 高雄大潤發鳳山店 41,000元 大潤發好禮即享券 起訴書附表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