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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洗錢防制法等(2025-12-15)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12-15 案號:智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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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智重訴字第2號
114年度智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匯吾(原名謝育展)

選任辯護人 許哲維律師慶啟人律師彭聖超律師

被 告 胡硯青

選任辯護人 周冠豪律師

被 告 謝育潔

選任辯護人 林群哲律師

被 告 吳偉州

選任辯護人 申惟中律師

被 告 陳仲容

選任辯護人 朱永字律師

被 告 何哲豪

吳翊愷

許浩文

游哲豪

張又文

関怡芳

尤柔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7901號、第7904號、第9924號、第10892號、第14934號

)、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6170號及114年度偵字第17650號
、第25641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6710號及114年度偵字

第6653號、第17650號、第25641號、第33021號、第33022號、第

41932號、第41949號、第41950號,114年度偵字第40671號,114
年度偵字第41212號,114年度偵字第48670號,114年度偵字第51
543號,114年度偵字第42005號、第4461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A04犯附表編號1至5「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該欄所示之刑。附表編號2至5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5、A09、A10、A12、A14、A15犯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該欄所示之刑。均緩刑參年,並依序應於判決確定後捌個月內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柒萬元、陸萬元、柒萬元、陸萬元、陸萬元。

三、A06犯附表編號1、2「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該欄所示之刑。均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捌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柒萬元。

四、A13犯附表編號1、3「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該欄所示之刑。均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捌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五、A07、A08犯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該欄所示之刑。均緩刑參年,並依序應於判決確定後捌個月內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陸萬元、拾萬元。

六、A11犯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該欄所示之刑。

七、A04繳交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捌拾肆萬參仟參佰肆拾陸元,沒收;扣案附表三編號1、3至13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A04(原名謝育展)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8「菁鼎選有限公司」(下稱菁鼎選公司)之負責人。A05、A06分別為A04之妻與兄,2人與A07、A08、A09、A10、A11、A12、A13、A14、A15為菁鼎選公司的員工(任職期間、工作內容、薪資如附表二所示)。緣A04先前曾在大陸地區從事採購工作,因而認識大陸地區從事網拍之業者,嗣後返回臺灣發展,經大陸網拍廠商邀約表示願提供租金向A04租用臺灣地區民眾所申請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蝦皮台灣分公司)之蝦皮帳號,供大陸網拍廠商透過蝦皮帳號可在網路上向臺灣地區民眾販售商品,A04認有利可圖,竟自民國112年8月間起(112年6月16日為洗錢防制法修法將向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申請之帳戶納入規範之施行日),與A05及A06、A07、A08、A09、A10、A11、A12、A13、A14、A15等菁鼎選公司員工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無正當理由對公眾收集屬向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申請之蝦皮帳號,並以交付對價使他人提供之犯意聯絡(A06之犯意聯絡範圍不包括附表一編號941即出租自己蝦皮帳號部分、A08之犯意聯絡範圍不包括附表一編號962即出租自己蝦皮帳號部分、A09之犯意聯絡範圍不包括附表一編號961即出租自己蝦皮帳號部分、A10之犯意聯絡範圍不包括附表一編號960即出租自己蝦皮帳號部分、A14之犯意聯絡範圍不包括附表一編號953即出租自己蝦皮帳號部分;A11依其任職期間,其犯意聯絡及參與範圍不包括附表一編號23、27、965至969、976、978、979部分),由A08主要負責維護與管理在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簡稱IG)刊登招租廣告事宜,由A06為售後服務(指服務大陸網拍廠商)之主管,由A07主要負責處理貨款轉匯(予大陸網拍廠商)、購買用以支付貨款之泰達幣等財務事宜,並與被告A09等菁鼎選公司員工共同以菁鼎選公司之名義,為對臺灣地區民眾招租如附表一所示共計979個蝦皮帳號,轉租給大陸地區網拍廠商供向臺灣民眾販售商品之行為。其等犯罪手法如下所述:

㈠透過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張貼招租廣告收集蝦皮帳號:由A04提供「租你的蝦皮帳號誠信穩健每個月可以拿 2,000元的租金」之廣告文案,並經A08負責設計統一的廣告圖片及文字內容,供A06、A09、A10、A12、A11、A14、A13等人使用由菁鼎選公司購買之多個IG公開帳號,透過網際網路張貼租借、承租蝦皮帳號之貼文廣告,向不特定多數之公眾散布招租蝦皮賣場帳號的資訊,並由A08負責管理這些刊登、投放廣告之IG帳戶,及在「IG紀錄版」上與上述員工共同追縱廣告成效。招租廣告以「每個月2,000元的租金」為誘因吸引有興趣出租蝦皮帳號以賺取租金之人透過IG私訊聯繫後,將自動引導有意出租蝦皮帳號之人加入由菁鼎選公司所設立之社群軟體Line官方帳號(名稱有「最專業出租蝦皮帳號」、「蝦皮馬丁」、「馬丁愛蝦皮」、「全國最大蝦皮出租」、「全球最大專業託管蝦皮」等等),並視有意出租蝦皮帳號之人所觀覽之廣告係刊登在哪一位菁鼎選公司員工所負責刊登廣告之IG帳戶,決定由上述A06、A09、A10、A12、A11、A14、A13等人中之哪一位與該名有意出租蝦皮帳號之人在前揭菁鼎選公司之Line官方帳號內洽談並接受詢問。嗣A06、A09、A10、A12、A11、A14、A13等人成功招攬該名有意出租蝦皮帳號之人同意出租蝦皮帳號後,便會引導出租人操作將其蝦皮帳號綁定本人之金融帳戶、開設賣場功能(依蝦皮賣場規定,蝦皮帳號之賣家必須綁定自身之金融帳戶)並完成驗證後,便會與該民眾透由在菁鼎選公司的Line官方帳號的對談中線上簽立「帳號租賃契約書」,約定出租人需配合處理蝦皮官方的認證、及倘蝦皮帳號遭凍結時需配合拍攝該帳號係本人使用之影片向蝦皮台灣分公司解除凍結、及將匯入蝦皮帳號所綁定之出租人的金融帳戶的貨款轉匯回菁鼎選公司等事項。租金數額則原則上為每月新臺幣2,000元,若出租人年齡未滿20歲則為每月新臺幣1,200元(因為未滿20歲的蝦皮帳號賣家,會被蝦皮賣場平台限制賣場種類,導致在賣場上的曝光度、流量有限制,所以租金比較便宜),由A04按月將租金匯款給招攬成功的員工,由負責招攬之員工將每月租金匯給蝦皮帳號之出租人,而自112年8月間起,以附表一所示之每月新臺幣1,200元至5,300元不等之租金,向附表一所示之尋昱婷等975人收集附表一所示共計979個蝦皮帳號(附表一所示之尋昱婷等979人所涉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1款之期約對價而交付帳戶罪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

㈡蝦皮帳號設定、管理及轉租:菁鼎選公司成功承租蝦皮帳號並開設賣場功能、完成驗證後,會將出租人蝦皮帳號、密碼、綁定手機、電子信箱、身分證字號、聯絡地址、綁定帳戶等資訊,透過通訊軟體微信交付給欲轉租之大陸網拍廠商,而大陸網拍廠商於首次使用轉租所取得之蝦皮帳號時,需要手機驗證碼或其他驗證機制(如拍攝影片),則由招攬之A06、A09、A10、A12、A11、A14、A13等人協助聯繫出租人取得驗證碼或配合拍攝影片以通過蝦皮平台之驗證程序。至於轉租所獲租金,則由A04與大陸網拍廠商洽談,依大陸網拍廠商販售之商品種類,區分為無觸法之虞之「普貨」、可能違反商標法之「高號」、「高仿」、可能違反藥事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大保健」、「食品」及以直播方式販售之「直播」等等有所不同,金額如附表一所示介於人民幣1,100元至2,000元間,而A04即以較高的金額將向臺灣民眾承租之蝦皮帳號轉租給大陸網拍廠商牟利。

㈢大陸網拍廠商販售商品所得貨款之回收流程:臺灣地區買家完成訂單後,貨款會先進入蝦皮錢包,再由蝦皮系統自動撥款或承租蝦皮帳號之大陸網拍廠商手動提款至該蝦皮帳號所綁定之出租人金融銀行帳戶。貨款進入出租人所綁定之金融銀行帳戶後,A08、A07、A15等菁鼎選公司員工會使用上述菁鼎選公司之Line官方帳號告知出租人將貨款匯回偉力實業社謝偉華(A04之父)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及富育企業社彭淯婕(A06之妻即A04之嫂)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該2帳戶自113年8月14日開始接收大量帳戶轉帳匯入,並持續迄今,直至114年2月9日,總計接收款項高達新臺幣2億1,172萬8,688元,轉帳支出新臺幣2億1,151萬825元,其中接收款項多為轉帳匯入,跨行轉帳次數高達2萬1,681次)。若出租人未將貨款匯回,A06、A09、A10、A13、A11、A08等人會向警局報案,對出租人提出業務侵占及背信之告訴。

㈣貨款支付給大陸網拍廠商:A04收到出租人匯回之貨款後,會扣除大陸網拍廠商應支付之蝦皮帳號租金、及自貨款中抽取1%作為手續費,所餘貨款則以:⑴由A04自行或交由A07匯入大陸網拍廠商所指示之臺灣地區金融帳戶⑵A04將要交付之貨款以新臺幣轉帳給A07,由A07前往交易所購買所折合之泰達幣(USDT),再轉帳至大陸廠商指定的虛擬貨幣錢包地址;⑶大陸網拍廠商會派人直接到菁鼎選公司領取貨款現金等3種方式支付給大陸網拍廠商(此部分所涉銀行法罪嫌另由檢察官簽分他案偵辦)。

㈤A04等人為大陸地區商家收集蝦皮帳號,扣除收集蝦皮帳號之租金後而使菁鼎選公司獲取附表一所示轉租租金利益共計新臺幣(下同)21,843,346元。

二、A04及其員工A06、A13等人均可預見其等提供之蝦皮帳號供他人經營網路拍賣,足以使實際使用者隱匿真實身分,藉由刻意取得他人之網路拍賣帳號進行相關交易行為,從而逃避追查,對於他人透過網路方式遂行非法陳列、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或虛偽標記商品有所助益,竟分別為下列幫助犯行:

㈠A04、A06基於幫助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將由A06經上述IG廣告與Line官方帳號所招攬,以菁鼎選公司名義,向林心柔(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由檢察官另行簽分偵辦)承租如附表一編號165所示之蝦皮帳號「anna950201」,以該編號所示租金轉租予暱稱「啟航」之大陸地區人民使用。而「啟航」明知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蘋果圖示之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AirPods Pro」商標圖樣,均係美商蘋果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化粧品等商品,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該等商品,竟於取得該蝦皮帳號登入資料後,基於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未經美商蘋果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自113年4月29日後之某日起,透過網路方式在蝦皮帳號「anna950201」所開設之賣場上,公開刊登販售宣稱商品名稱為「原廠正品/限時特賣 Apple AirPods Pro耳機 Airpods pro2代 支持開箱驗貨保固兩年 2日送達」之美國蘋果公司產品訊息,以供網路上不定人瀏覽選購。嗣謝立群於113年5月26日瀏覽上開拍賣網頁訊息後以新臺幣702元之價格下訂購買,於同年月31日收到該耳機後,發現該耳機使用於手機通話時音量過小,遂以蝦皮賣場聊聊功能向該賣場賣家反應,蝦皮帳號「anna950201」之申設人林心柔雖已將該帳號出租予大陸網拍廠商,仍能登入該蝦皮帳號而獲知謝立群反應耳機音量過小一事,遂主動聯繫謝立群表示願退款予謝立群,並將謝立群寄還之耳機持向警方報案,始悉上情。

㈡A04、A13基於幫助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將由A13經上述IG廣告與Line官方帳號所招攬,以菁鼎選公司名義,向張心綾、涂文祥(2人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另由檢察官聲請移轉管轄偵辦)承租如附表一編號311、510所示之蝦皮帳號「1024_zhing」、「boapink740」,以該編號所示租金轉租予名為鄒洋之大陸地區人民使用。而鄒洋明知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JEROSSE」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婕樂纖」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婕樂纖JEROSSE」商標圖樣,均係維科生技有限公司(下稱維科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化粧品等商品,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該等商品,竟於取得上開2個蝦皮帳號登入資料後,基於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未經維科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自113年9月5日後之某日起,透過網路方式在蝦皮帳號「1024_zhing」、「boapink740」所開設之賣場上,公開刊登販售宣稱商品名稱為「婕肌零洗卸凝膠」之婕樂纖產品訊息,以供網路上不定人瀏覽選購。嗣維科公司人員於113年10月初某日,在網路上發現上開2蝦皮帳號開設之賣場販賣「婕肌零洗卸凝膠」,遂主動以新臺幣800元之價格下標購買該商品,確認該商品之外包裝容器使用仿冒維科公司之商標圖樣,始悉上情。

㈢A04基於幫助意圖販賣而陳列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將以以菁鼎選公司名義,向簡伯修(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林學樑,應予更正)承租如附表一編號966所示之蝦皮帳號「allena6699」,以該編號所示租金轉租予大陸地區人民使用。而該大陸地區人民明知向臺灣地區民眾販售名稱為「遙控飛機V17戰鬥機 飛機玩具 耐摔遙控戰鬥機 戶外玩具」之商品並未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認證,為取得消費者信任,竟於取得上開蝦皮帳號後,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在蝦皮購物網站上,以上開蝦皮帳號開設「佳佳購物百貨商品」賣場上陳列、販賣時,虛偽登載蔡致文即芯宸商行向NCC申請、取得之認證證號:「CCAH23LP1530T0」號,使網路購物之消費者誤信其所銷售上揭商品業經NCC認證,足生損害於蔡致文及消費者。

㈣A04基於幫助意圖販賣而陳列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將以以菁鼎選公司名義,向葉豐勻(所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犯嫌,另由檢察官偵辦)承租如附表一編號967所示之蝦皮帳號蝦皮帳號「fonyun_」,以該編號所示租金轉租予大陸地區人民使用。而該大陸地區人民明知向臺灣地區民眾販售耳夾式藍芽耳機並未經NCC認證,為取得消費者信任,竟於取得上開蝦皮帳號後,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在蝦皮購物網站上,以蝦皮帳號「fonyun_」開設「獨角獸生活館優品」之賣場上陳列、販賣時,虛偽登載五月星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五月公司)向NCC申請、取得審定證明編號:「CCAP24LP0730E1」號,使網路購物之消費者誤信其所銷售上揭商品業經NCC認證,足生損害於五月公司及消費者。

三、案經:

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移送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暨維科公司委由A02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松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第六分局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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