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洗錢防制法等(2026-07-13)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瀚
選任辯護人 梁原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558、591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金訴字第20
90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林子瀚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
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參場次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之附表編號10「第二層匯款時間及金額」欄之「112年6月21日」更正為「112年6月24日」、附表編號26「匯款時間、方式及金額」欄之「1時2分」更正為「13時2分」、附表編號32「匯款時間、方式及金額」之「⑴19975元」更正為「⑴19979元」,以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子瀚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6條第2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3條第3項前段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刪除原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宣告刑限制。查被告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且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行,亦無犯罪所得需繳交(詳後述)。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上開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故應整體適用上開修正後之規定。
㈡查被告僅提供上開3個帳戶等資料予「林向陽」之人,供「林向陽」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收取及轉出詐欺款項之用,藉此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未參與實施詐術、轉出或提領贓款之行為,乃對於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資以助力,屬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無證據證明本案詐欺集團正犯確有3人以上及被告對此有所預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以一提供上開3個帳戶等資料予詐欺集團使用,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而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且無犯罪所得需繳交,爰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率爾提供上開3個帳戶等資料予詐欺集團使用,除造成告訴人22人、被害人10人受有前揭損害,亦助長社會詐欺取財及洗錢風氣,並造成國家難以追訴及處罰詐欺及洗錢之正犯,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罪後均坦承犯行,業與告訴人蔡孟岑、廖國邑、蔡瑜勳、曾華健、黃玉姍、林錫昀、白雲莉、余承翰、簡莉卿、鄭翰鴻、鄧凱杰、林哲源、黃秋雄、楊善羢、康志豪、張懿夫,被害人黃千豪、涂晏誠、何偉誌、王廷宇、陳建凱、聶智偉、姚登峰、林桓霆、張昱鵬達成調解,並均已賠償完畢等情(見金訴卷第61至66、89、95至193、273至274、277至284頁、金簡卷第35至40、45至47頁);兼衡被告無犯罪前科紀錄之素行,及其所陳之學、經歷及家庭經濟狀況(見金訴卷第21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考量其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蔡孟岑、廖國邑、蔡瑜勳、曾華健、黃玉姍、林錫昀、白雲莉、余承翰、簡莉卿、鄭翰鴻、鄧凱杰、林哲源、黃秋雄、楊善羢、康志豪、張懿夫,被害人黃千豪、涂晏誠、何偉誌、王廷宇、陳建凱、聶智偉、姚登峰、林桓霆、張昱鵬達成調解,且均已賠償完畢,足見被告尚有悔意;被告雖未能與告訴人王渝閩、楊明訓、陳奎安、林運弘、被害人陳思微、康元亭、楊上德調解成立,然調解成立或賠償與否究屬於民事責任之範疇,與刑事責任仍屬二事,且調解成立與否實繫諸雙方意願與履行能力,有賴雙方共同協力為之,告訴人王渝閩、楊明訓、林運弘、被害人陳思微、康元亭、楊上德無調解意願,告訴人陳奎安就調解金額無共識而調解不成立(見金訴卷第235、247、251頁),固為其權利之行使,然此無法成立調解之不利益應非當然可全然責由被告承擔,被告所為不法行為,究應否加以執行,仍應視其有無教化、改善可能及刑罰對其作用而定。被告對其本案犯罪行為知所悔悟,已如前述,且其自本案查獲後迄今,未再涉嫌其他刑事不法行為,亦徵其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及行為控制能力均無重大偏離或異常,且告訴人蔡孟岑、廖國邑、蔡瑜勳、曾華健、黃玉姍、林錫昀、白雲莉、余承翰、簡莉卿、鄭翰鴻、鄧凱杰、林哲源、黃秋雄、楊善羢、康志豪、張懿夫,被害人黃千豪、涂晏誠、何偉誌、王廷宇、陳建凱、聶智偉、姚登峰、林桓霆、張昱鵬亦同意給予緩刑之宣告(見金訴卷第61至66、95、99、103、107、111、117、121、125、129、133、137、143、147、151、161、173、181、187、191、273至274、277、283至284)。綜合上情,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如主文,以勵自新。又為使被告能自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促使其尊重法律規範秩序,強化其法治觀念,避免再度犯罪,本院認應命被告履行一定條件負擔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3場次,以確保緩刑宣告能收具體成效,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倘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執行宣告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000年0月0日生效;依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應適用修正後之上開規定。查被告僅提供上開3個帳戶等資料予「林向陽」使用,且各該告訴人、被害人所匯款項均經不詳之人轉匯一空,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有實際取得或管領該等贓款。是以,若仍對被告宣告沒收該等款項,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又卷內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因本案取得任何報酬或利益,故亦不生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被 告 林子瀚
選任辯護人 梁原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子瀚明知「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經營之虛擬貨幣平台MaiCoin之帳號須綁定個人之金融帳戶,而將虛擬貨幣平台之帳號、密碼交給他人使用,等同將金融帳戶交給他人使用;且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金融帳戶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進行洗錢,竟仍基於即使發生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4月間某日,依照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向陽」之人指示,在虛擬貨幣平台MaiCoin註冊不詳帳號,並綁定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復依指示前往郵局,將該MaiCoin虛擬帳戶取得對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入金虛擬帳號(下稱遠東銀行帳號)設定為約定轉帳帳號後,再將MaiCoin虛擬帳戶(下稱會員帳戶)之帳號、密碼、郵局帳戶及其所申辦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之帳號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以LINE傳送訊息方式提供「林向陽」使用。嗣「林向陽」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蔡孟岑等人,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入上開一銀帳戶內,經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操作網路銀行轉帳至上開郵局帳戶內後,再輾轉匯入上開遠東銀行帳號,轉購等值之虛擬貨幣後而流入不明帳戶;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並登入該會員帳戶執行超商繳費之加值功能,取得平台所提供之繳費條碼,再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張懿夫,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儲值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入該會員帳戶內,轉購等值之虛擬貨幣後而流入不明帳戶,以此方式隱匿、掩飾款項之真實流向。嗣蔡孟岑人等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蔡孟岑、廖國邑、涂晏誠、何偉誌、王渝閩、蔡瑜勳、曾華健、楊明訓、黃玉姍、林錫昀、白雲莉、余承翰、簡莉卿、陳奎安、鄭翰鴻、鄧凱杰、林哲源、黃秋雄、楊善羢、康志豪、林運弘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張懿夫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子瀚於警詢時及偵詢時之自白 坦承於上開時間,在虛擬貨幣平台MaiCoin註冊不詳帳號並綁定其名下之郵局帳號,復前往郵局,將該會員帳戶取得對應之遠東銀行帳號設定約定轉帳帳號後,再將會員帳戶之帳號、密碼,郵局帳戶、一銀帳戶之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以LINE傳送訊息方式提供「林向陽」使用之事實。 2 告訴人蔡孟岑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蔡孟岑遭詐騙匯款入被告一銀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顯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蔡孟岑提出遭詐騙之IG及LINE對話紀錄等資料。 3 告訴人廖國邑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廖國邑遭詐騙匯款入被告一銀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廖國邑提出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等資料。 4 被害人陳思微於警詢時之指述 被害人陳思微遭詐騙匯款入被告一銀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陳思微提出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契約書及轉帳交易明細等資料。 5 被害人黃千豪於警詢時之指述 被害人黃千豪遭詐騙匯款入被告一銀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黃千豪提出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等資料。 6 告訴人涂晏誠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涂晏誠遭詐騙匯款入被告一銀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涂晏誠提出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等資料。 7 告訴人何偉誌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何偉誌遭詐騙匯款入被告一銀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8 被害人王廷宇於警詢時之指述 被害人王廷宇遭詐騙匯款入被告一銀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王廷宇提出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交易明細等資料。 9 被害人陳建凱於警詢時之指述 被害人陳建凱遭詐騙匯款入被告一銀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陳建凱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等資料。 10 被害人聶智偉於警詢時之指述 被害人聶智偉遭詐騙匯款入被告一銀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聶智偉提出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等資料。 11 被害人姚登峰於警詢時之指述 被害人姚登峰遭詐騙匯款入被告一銀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2 告訴人王渝閩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王渝閩遭詐騙匯款入被告一銀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王渝閩提出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等資料。 13 告訴人蔡瑜勳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蔡瑜勳遭詐騙匯款入被告一銀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蔡瑜勳提出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等資料。 14 告訴人曾華健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曾華健遭詐騙匯款入被告一銀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曾華健提出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等資料。 15 被害人康元亭於警詢時之指述 被害人康元亭遭詐騙匯款入被告一銀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四腳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康元亭提出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等資料。 16 被害人林桓霆於警詢時之指述 被害人林桓霆遭詐騙匯款入被告一銀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林桓霆提出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等資料。 17 告訴人楊明訓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楊明訓遭詐騙匯款入被告一銀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8 告訴人黃玉姍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黃玉姍遭詐騙匯款入被告一銀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社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黃玉姍提出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等資料。 19 告訴人林錫昀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林錫昀遭詐騙匯款入被告一銀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林錫昀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等資料。 20 告訴人白雲莉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白雲莉遭詐騙匯款入被告一銀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南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白雲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等資料。 21 被害人楊上德於警詢時之指述 被害人楊上德遭詐騙匯款入被告一銀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楊上德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等資料。 22 告訴人余承翰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余承翰遭詐騙匯款入被告一銀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後壁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余承翰提出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等資料。 23 告訴人簡莉卿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簡莉卿遭詐騙匯款入被告一銀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新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24 告訴人陳奎安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陳奎安遭詐騙匯款入被告一銀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陳奎安提出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等資料。 25 告訴人鄭翰鴻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鄭翰鴻遭詐騙匯款入被告一銀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鄭翰鴻提出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等資料。 26 告訴人鄧凱杰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鄧凱杰遭詐騙匯款入被告一銀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鄧凱杰提出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等資料。 27 告訴人林哲源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林哲源遭詐騙匯款入被告一銀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林哲源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等資料。 28 被害人張昱鵬於警詢時之指述 被害人張昱鵬遭詐騙匯款入被告一銀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張昱鵬提出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等資料。 29 告訴人黃秋雄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黃秋雄遭詐騙匯款入被告一銀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黃秋雄提出遭詐騙之IG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等資料。 30 告訴人楊善羢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楊善羢遭詐騙匯款入被告一銀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觀音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楊善羢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等資料。 31 告訴人康志豪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康志豪遭詐騙匯款入被告一銀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康志豪提出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等資料。 32 告訴人林運弘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林運弘遭詐騙匯款入被告一銀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林運弘提出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等資料。 33 告訴人張懿夫於警詢時之指述 告訴人張懿夫遭詐騙儲值入被告會員帳戶內之事實。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張懿夫提出遭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及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等資料。 34 ⑴被告之第一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登錄及使用歷程資料。 ⑵被告之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登入IP資料。 ⑶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3年4月21日函暨所附會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超商編號對應表。 被告將會員帳戶之帳號、密碼,郵局帳戶、一銀帳戶之帳號、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林向陽」使用。而如附表所示之蔡孟岑等人遭詐騙轉帳入被告之上開一銀帳戶後,旋遭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入被告郵局帳戶,且張懿夫遭詐騙儲值入被告之會員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等2罪名,為想像競合,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 察 官 陳信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顏品沂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方式及金額 (新臺幣) 第一層 匯入帳戶 第二層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第二層 匯入帳戶 1 蔡孟岑 (提告) 112年6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網路刊登投資交易之訊息,經蔡孟岑點閱後加LINE聯繫,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蔡孟岑匯款投資,致蔡孟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3日11時21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6月23日11時26分許/12萬元 郵局帳戶 112年6月23日上午11時22分網路轉帳4萬元 2 廖國邑 (提告) 112年6月21日 詐欺集團成員向廖國邑佯稱VIRT-X網站可以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廖國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1日12時45分許轉帳1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6月21日13時9分許/24萬5000元 郵局帳戶 3 陳思微 112年6月21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網路刊登投資交易之訊息,經陳思微點閱後加LINE聯繫,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指示陳思微匯款投資,致陳思微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1日13時27分許網路轉帳2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6月21日13時45分許/5萬元 郵局帳戶 112年6月22日14時43分許網路轉帳1萬元 112年6月22日15時41分許/17萬元 112年6月23日11時50分許網路轉帳3萬元 112年6月23日11時57分許/3萬元 4 黃千豪 112年6月20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透過IG與黃千豪結識,經黃千豪加LINE聯繫,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指示黃千豪匯款投資,致黃千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4日19時31分許ATM轉帳3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6月24日19時48分許/6萬元 郵局帳戶 5 涂晏誠 (提告) 112年6月24日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向涂晏誠佯稱可以在Imtron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涂晏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4日19時24分許網路轉帳7萬2000元 一銀帳戶 112年6月24日19時25分許/19萬元 郵局帳戶 6 何偉誌 (提告) 112年6月19日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指示何偉誌在DFX網站購買虛擬貨幣,致何偉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3日14時18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6月23日14時42分許/15萬6000元 郵局帳戶 112年6月23日14時22分許網路轉帳4萬元 7 王廷宇 112年6月初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網路刊登投資廣告,經王廷宇點閱後加LINE聯繫,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指示王廷宇匯款投資虛擬貨幣,致王廷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1日11時29分許臨櫃匯款17萬416元 一銀帳戶 112年6月21日11時42分許/27萬元 郵局帳戶 8 陳建凱 112年6月18日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指示陳建凱在德斯克網站匯款購買虛擬貨幣,致陳建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3日12時56分許網路轉帳3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6月23日13時24分許/10萬5000元 郵局帳戶 9 聶智偉 112年6月22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透過IG與聶智偉結識,經聶智偉加LINE聯繫,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聶智偉匯款投資虛擬貨幣,致聶智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4日18時42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6月24日18時46分許/9萬元 郵局帳戶 112年6月24日18時42分許網路轉帳4萬元 10 姚登峰 112年6月14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透過IG指示姚登峰加LINE聯繫投資群組,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姚登峰匯款投資虛擬貨幣,致姚登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2日13時23分許網路轉帳9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6月22日13時26分許/9萬元 郵局帳戶 112年6月24日11時30分許網路轉帳4萬元 112年6月21日11時32分許/4萬元 11 王渝閩 (提告) 112年6月22日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指示王渝閩在FULLFR平台匯款投資虛擬貨幣,致王渝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2日20時25分許轉帳1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6月22日20時27分許/6萬6000元 郵局帳戶 12 蔡瑜勳 (提告) 112年6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先透過IG指示蔡瑜勳在德斯克網站匯款投資虛擬貨幣始能加LINE聯繫,致蔡瑜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3日13時16分許網路轉帳3萬5000元 一銀帳戶 112年6月23日13時24分許/10萬5000元 郵局帳戶 112年6月23日13時17分許網路轉帳4萬元 13 曾華健 (提告) 112年6月中旬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指示曾華健在DFX網站匯款投資,致曾華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4日14時5分許網路轉帳4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6月24日14時9分許/4萬元 郵局帳戶 14 康元亭 112年6月20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網路刊登投資廣告,經康元亭點閱後加LINE聯繫,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康元亭匯款投資,致康元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1日12時43分許網路轉帳1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6月21日13時9分許/24萬5000元 郵局帳戶 15 林桓霆 112年6月20日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指示林桓霆在DFX網站匯款投資虛擬貨幣,致林桓霆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4日13時43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6月24日14時2分許/9萬元 郵局帳戶 112年6月24日13時43分許網路轉帳4萬元 16 楊明訓 (提告) 112年6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網路刊登投資廣告,經楊明訓點閱後加LINE聯繫,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楊明訓匯款投資,致楊明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4日19時50分許網路轉帳1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6月24日19時58分許/1萬元 郵局帳戶 17 黃玉姍 (提告) 112年6月20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網路刊登投資廣告,經黃玉姍點閱後加LINE聯繫,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指示黃玉姍匯款投資,致黃玉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3日12時33分許轉帳3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6月23日12時36分許/3萬元 郵局帳戶 18 林錫昀 (提告) 112年6月間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網路刊登投資廣告,經林錫昀點閱後加LINE聯繫,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林錫昀匯款投資,致林錫昀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3日13時43分許網路轉帳4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6月23日13時46分許/4萬元 郵局帳戶 19 白雲莉 (提告) 112年6月22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網路刊登投資廣告,經白雲莉點閱後加LINE聯繫,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指示白雲莉匯款投資,致白雲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2日13時50分許網路轉帳1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6月22日14時4分許/2萬元 郵局帳戶 20 楊上德 112年6月16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使用IG向楊上德佯稱需醫藥費,並指示楊上德加LINE聯繫投資群組,致楊上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4日19時20分許網路轉帳4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6月24日19時25分許/19萬元 郵局帳戶 21 余承翰 (提告) 112年6月14日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指示余承翰在匯款投資,致余承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3日16時53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6月23日16時58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 郵局帳戶 112年6月23日17時14分許網路轉帳1萬5000元 112年6月23日17時26分許/11萬5000元 22 簡莉卿 (提告) 112年6月22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網路刊登投資廣告,經簡莉卿點閱後加LINE聯繫,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指示簡莉卿匯款投資,致簡莉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2日20時51分許網路轉帳3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6月22日20時54分許/3萬元 郵局帳戶 23 陳奎安 (提告) 112年6月中旬 詐欺集團成員先透過IG指示陳奎安加LINE聯繫投資虛擬貨幣,致陳奎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3日17時44分許ATM轉帳3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6月23日18時8分許/3萬元 郵局帳戶 24 鄭翰鴻 (提告) 112年6月中旬 詐欺集團成員先透過IG指示鄭翰鴻加LINE聯繫投資虛擬貨幣,致鄭翰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4日19時22分許網路轉帳4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6月24日19時25分許/19萬元 郵局帳戶 112年6月24日19時23分許網路轉帳2萬元 112年6月24日20時12分許網路轉帳2萬元 112年6月24日20時14分許/2萬元 25 鄧凱杰 (提告) 112年6月12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透過IG指示鄧凱杰加LINE聯繫投資虛擬貨幣,致鄧凱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2日18時34分許ATM轉帳3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6月22日18時40分許/8萬6000元 郵局帳戶 112年6月23日14時29分ATM轉帳1萬6620元 112年6月23日14時42分許/15萬6000元 26 林哲源 (提告) 112年6月初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網路刊登投資廣告,經林哲源點閱後加LINE聯繫,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林哲源匯款投資,致林哲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1日1時2分許臨櫃匯款17萬5000元 一銀帳戶 112年6月21日13時9分許/24萬5000元 郵局帳戶 27 張昱鵬 112年6月20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透過IG指示張昱鵬加LINE聯繫投資虛擬貨幣,致張昱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2日16時47分許網路轉帳10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6月22日17時1分許/10萬元 郵局帳戶 112年6月23日17時24分許網路轉帳10萬元 112年6月23日17時26分許/11萬5000元 112年6月24日16時37分許網路轉帳10萬元 112年6月24日16時38分許/10萬元 28 黃秋雄 (提告) 112年6月22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透過IG指示黃秋雄匯款以取得見面之機會,致黃秋雄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3日16時36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6月23日16時43分許/9萬元 郵局帳戶 112年6月23日16時39分許網路轉帳4萬元 29 楊善羢 (提告) 112年6月15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網路刊登投資廣告,經楊善羢點閱後加LINE聯繫,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楊善羢匯款投資,致楊善羢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2日14時30分許網路轉帳1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6月22日14時34分許/3萬元 郵局帳戶 30 康志豪 (提告) 112年6月15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網路刊登投資廣告,經康志豪點閱後加LINE聯繫,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康志豪匯款投資,致康志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2日20時16分許網路轉帳4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6月22日20時24分許/2萬元 郵局帳戶 112年6月22日20時18分許網路轉帳1萬6000元 31 林運弘 (提告) 112年6月19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網路刊登投資廣告,經林運弘點閱後加LINE聯繫,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林運弘匯款投資,致林運弘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2日15時許網路轉帳1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6月22日15時41分許/17萬元 郵局帳戶 32 張懿夫 (提告) 112年6月13日 詐欺集團成員先在網路刊登投資廣告,經張懿夫點閱後加LINE聯繫,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張懿夫投資,致張懿夫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儲值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6月24日儲值 ⑴19975元 ⑵19975元 ⑶19975元 ⑷19975元 ⑸19975元 ⑹19975元 ⑺19975元 ⑻19975元 會員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