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2026-08-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2026-08-21 案號:單禁沒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睿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字

第9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33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1.051公克,含包裝袋壹

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睿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9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051公克,含包裝袋1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9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051公克,含包裝袋1個),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2月3日成分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見核交卷第13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直接用以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沒收銷燬之。至前開送驗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卉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