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2026-07-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26-07-08
案號:審簡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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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39號
原 告 李民海
被 告 陳建明居桃園市○○區○○路0段00號00樓(送達地址)玉山光電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曾雅芳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115年度審簡字第745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法 官 吳珈禎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