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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違反著作權法等(2026-06-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6-06-23 案號:智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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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智簡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立婉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

偵字第5449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5年度智易字第9號),

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錢立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

之重製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遊戲機壹臺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錢立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又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及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就上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商標專用權人、著作財產權人投注心力建立、創設之著作及品牌形象,散步、販賣侵害著作財產權、其上有仿冒商標之本案遊戲機,損害告訴人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之權益,殊值非難;惟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已賠償其損失新臺幣(下同)5萬元,有告訴人之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偵卷第149頁),兼衡被告之動機、手段及所生損害,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本院審酌被告係偶發且初次犯罪,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應知所悔悟,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已足資促使其有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

三、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之本案遊戲機1臺,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罪所扣得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本案遊戲機之銷售金額為250元等語(偵卷第135頁),上開金額固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惟審酌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已賠償告訴人5萬元,業如前述,應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再予以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淑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

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2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4498號

被 告 錢立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錢立婉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註冊審定號之商標文字圖樣,均係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任天堂公司,即任天堂株式會社)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家庭用電視遊樂機之電子電路、磁錄、光碟、磁光碟、磁帶、唯讀記憶體卡、唯讀記憶體卡匣、唯讀記憶光碟、唯讀記憶數位影音光碟及其他儲存程式之儲存媒體等商品,現均仍在商標權專用期間內,非經任天堂公司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且不得明知為侵害商標權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亦明知其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取得之「3"LED大屏 SUP 迷你掌機」(下稱本案遊戲機),內建400種遊戲軟體,其中本案遊戲機內建之如附表二所示之遊戲軟體,均係任天堂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且執行遊戲軟體時畫面中會出現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擅自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詎其仍基於透過網路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及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犯意,未經任天堂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14年7月22日前某日,經由網際網路後登入蝦皮拍賣網站,使用帳號「wyes88219」(商店名稱「圓本舖」)刊登以新臺幣(下同)310元(含運費60元)之價格,販賣含有侵害上開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本案遊戲機之訊息及照片。嗣於114年7月22日,經任天堂公司在臺委任之鑑定人徐宏昇律師佯為顧客下標以310元(含運費60元)購買本案遊戲機1臺,經鑑定內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侵害任天堂公司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遊戲軟體,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任天堂株式會社委由徐宏昇律師、劉俞佑律師、劉思瑜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錢立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間,販售本案遊戲機之事實,惟辯稱:伊這個遊戲機是從倉庫拿出來,伊確實不知道裡面有遊戲,伊沒有打開來看,伊是把外觀拍一拍就上傳,蝦皮上架的時候,分類都是蝦皮決定的,他其實都是自動搜索、分類,不小心侵犯著作權真的很抱歉,完全沒有動機去盈利,如果當時伊知道這個商品會侵權,伊根本不會販售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徐宏昇律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訴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間,在蝦皮拍賣網站帳號「wyes88219」販售本案遊戲機,而本案遊戲機內遊戲軟體有仿冒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及附表二所示之電腦程式著作,並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事實。 3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暨蝦皮帳號「wyes88219」申登人基本資料及綁定之金融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販售本案遊戲機網頁擷圖、訂單擷圖、包裹照片、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扣押物品清單 4 徐宏昇律師114年8月26日鑑定意見書(內含自蝦皮帳號「wyes88219」購得本案遊戲機之例示、侵害任天堂公司著作權及商標權一覽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及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等罪嫌。又被告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低度行為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均分別為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高度行為及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任天堂之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嫌處斷。扣案之本案遊戲機,係侵害本案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末被告業已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給付5萬元賠償金,有告訴人提出之115年1月19日陳報狀在卷可佐,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吳婉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劉文凱

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108.05.01 版)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97條(105.11.30 版)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商標名稱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1 MARIO 00000000 119年7月15日 2 SUPER MARIO BROS. 00000000 118年8月15日 3 SUPER MARIO 00000000 00000000 116年5月15日 120年10月31日 4 MARIO BROS. 00000000 115年10月15日 5 Devil World 00000000 114年11月15日 6 DONKEYKONG 00000000 116年2月28日 7 ICE CLIMBER 00000000 121年10月30日 8 EXCITEBIKE 00000000 118年7月31日

附表二

編號 電腦程式著作(遊戲軟體名稱) 1 Super Mario Bros. 2 Super Mario Bros. 3 3 Dr. Mario 4 Gomoku Narabe Renju 5 Mahjong 6 4 Nin Uchi Mahjong 7 Ice Climber 8 Donkey Kong 9 Donkey Kong JR 10 Donkey Kong 3 11 Balloon Fight 12 Baseball 13 Clu Clu Land 14 Devil World 15 Donkey Kong JR. Math 16 Excite Bike 17 F1-Race 18 Golf 19 Mario Bros. 20 Pinball 21 Popeye 22 Soccer 23 Tennis 24 Urban Champ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