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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2026-07-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2026-07-24 案號: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968號

原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王竹君

被 告 傅永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665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傅永強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傅永強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665號刑事判決就被告傅永強諭知無罪。從而,揆諸上開規定所示,本件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王歆惠
法 官 李依達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