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竊盜(2026-06-18)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UONG TRUNG HOA(中文名:楊中華,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
偵字第15027號),本院判決如下:
DUONG TRUNG HOA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時尚潮流美甲片壹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DUONG TRUNG HOA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守法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所竊物品中之德美醫研緊緻精華液1個已發還告訴人蘇盈慈,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憑(見偵卷第33頁),然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酌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徒手行竊之手段、竊取財物價值,兼衡被告無前科之素行(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5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被告竊得之時尚潮流美甲片1個、德美醫研緊緻精華液1個,為其犯罪所得,其中德美醫研緊緻精華液1個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於時尚潮流美甲片1個,並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松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DUONG TRUNG HOA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18時1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新霧峰門市,徒手竊取蘇盈慈管領之貨架上商品時尚潮流美甲片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420元)、德美醫研緊緻精華液1個(價值)1450元,得手後未取出結帳即離去,騎乘上開機車逃逸。嗣蘇盈慈發現失竊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知上情,並扣得DUONG TRUNG HOA提出之德美醫研緊緻精華液1個(已發還)。
二、案經蘇盈慈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DUONG TRUNG HOA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蘇盈慈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霧峰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庫存檢核明細表、監視器翻拍照片、蒐證照片等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