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偽造文書(2026-07-08)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明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號00樓(指 定送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
3492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5年度審訴字
第245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陳建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附表「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陳建明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附表「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偽造署押行為,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竟擅自冒用「成家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家公司)」、「李明海」名義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並持之向臺中市政府養護工程處請款,足生損害於成家公司、李明海及臺中政府養護工程處就報告所載內容管理之真實性,所為應予非難;犯後尚知坦承犯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態度;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詳見審訴卷第39頁),暨本案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所生損害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至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既均經被告交付與臺中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承辦人員而行使,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均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編號 文書名稱 偽造欄位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1 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中心電氣安全實驗室絕對光度分布測試報告(報告編號:SC23610) 檢驗報告判定審核章內之「廠商名稱欄」、「判定人員簽名欄」 偽造之「成家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李明海」署名各1枚 2 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智慧暨系統研發服務處防塵與防水試驗報告(檢驗編號:SC023611) 檢驗報告判定審核章內之「廠商名稱欄」、「判定人員簽名欄」 偽造之「成家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李明海」署名各1枚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被 告 陳建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明之配偶曾雅芳(涉犯偽造文書案件,另為不起訴處分)係玉山光電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區○○路0段00號10樓)之負責人,李民海所任職之成家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將所承攬之「臺中市舊型路燈查報及更新工程B標」標案委由玉山光電有限公司施作,惟事後成家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與玉山光電有限公司發生工程款糾紛,玉山光電有限公司之員工即陳建明為順利向發包機關請領工程款,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後某日,由李民海交付上揭標案所需,經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中心電氣安全實驗室人員黃昱仁簽署之編號:SC23610號絕對光度分布測試報告及經報告簽署人黃昱仁簽署之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智慧暨系統研發服務處檢驗編號:SC023611號防塵與防水試驗報告後,竟先於不詳時、地,委由不詳之人刻製名為「檢驗報告判定審核章」、印文為「廠商名稱:判定人簽名:□符合□不符合本件業經核對無誤並符合契約規範規定,如有偽造文書情事,均由文件上公司及其簽名人員負刑事及民事所有責任。監造單位審核人員:□合格□不合格」之印章,再用印於前揭2份報告後,於該印文內「廠商名稱:」後偽造成家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及在「判定人員簽名:」欄後偽簽「李明海」(按為「李民海」之誤寫),並勾選符合欄,以此偽造該2份報告均經成家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李明海」判定為「符合」後,再據該不實之檢驗「符合」報告2份,向臺中市政府養護工程處行使、請款,致生損害李民海、成家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及臺中政府養護工程處對該報告所載內容管理之真實性。嗣李民海於前揭標案驗收時查覺上情,始悉受害。
二、案經成家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李民海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建明之陳述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客觀事實,惟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因玉山光電有限公司與成家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有工程款糾紛,伊為向前揭標案之發包機關請領工程款才為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行為云云。 2 告訴代理人李民海之指證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黃昱仁之證述 前述報告2紙在其簽署,並無「檢驗報告判定審核章」、印文為「廠商名稱:判定人簽名:□符合□不符合本件業經核對無誤並符合契約規範規定,如有偽造文書情事,均由文件上公司及其簽名人員負刑事及民事所有責任。監造單位審核人員:□合格□不合格」之印文,更無「李明海」、「成家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之署押之事實。 4 經被告偽造成「判定符合」之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中心電氣實驗室人員黃昱仁簽署之編號:SC23610號報告、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智慧暨系統研發服務處檢驗編號:SC023611號防塵與防水試驗報告 全部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偽造「李明海」、「成家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偽造附於前述報告中之「李明海」、「成家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署押各2枚,請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