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2026-07-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9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595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任世軒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所為之
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簽
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柒萬元」之記載應更正
為「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柒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