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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2025-12-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3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番花正開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 告 番花正開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仁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複代理人 黃之昀律師

被 告 鄧小貞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複代理人 洪任鋒律師鍾承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苡斯律師(111.4.27終止)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中關於「番花正開整合設計有限公司」,應更

正為「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經比對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第五項,可確認係判決主文第五項之記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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