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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6-22)

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2 案號:勞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家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5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萬3,9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