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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價金(2025-10-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9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功力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37號

原 告 功力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歆玫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賴英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玖生技有限公司、王兆倫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1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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