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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2026-08-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4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峻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21號

上 訴 人 峻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一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秀美即壹叁玖微細企業社(下稱被上訴

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

:「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48

6,27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是以

,上訴人對於本訴之上訴部分,其上訴利益為2,486,270元;上

訴人對於反訴之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則為61,734元(見本

院卷二第120頁)。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計為2,548,004元

(計算式:2,486,270元+61,734元=2,548,00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7,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