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8-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5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39號
上 訴 人 鴻昱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苓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
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
5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上訴人上訴未表明對於原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如上訴人係提起全部上訴,則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3,121,491元(計算式:判決主文第1項本金
2,185,044+判決主文第4項本金936,447=3,121,491),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7,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