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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1-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11-28 案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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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金字第452號

原 告 宋秀清

被 告 黃心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2400號),本

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以新臺幣20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當事人就其是否於審理期日到場,有程序上處分權,是在監所之當事人已具狀表明於審理期日不願到場,法院自不必於期日提解該當事人。查被告前因案在監執行,並於本院審理中提出意見陳報狀表示其不願意被提解到庭,亦不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等語(本院卷35頁),是應認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先推由某成員於民國113年1月16日間上午,向原告佯稱:下載沐笙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詐欺集團乃於113年1月27日9時30分許,指派被告至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號,持偽造之沐笙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沐笙公司)收據及識別證,假冒沐笙公司業務,向原告收取等值於新臺幣(下同)205萬元之黃金(下稱系爭黃金),旋即前往附近公園內,將系爭黃金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以意見陳報狀陳稱:無答辯理由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據為證,並引用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727號詐欺等案件(下稱刑事案件)卷證資料,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刑事案件卷宗查核屬實,且經被告於刑事案件中為認罪之表示,核與原告所述相符。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堪認為實在。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參照)。經查,原告因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分別於上開時、地,交付系爭黃金予被告,經被告收取後交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使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原告合計價值205萬元之黃金得手,被告於該詐欺集團擔任「取款人」角色,縱未全程參與上開詐騙原告之過程,然被告基於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分擔全部犯罪計畫之不同角色,在意思聯絡範圍內,相互分工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該詐欺集團向原告詐騙取得金錢之不法目的,各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並就原告所受損害205萬元負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故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05萬元,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5萬元,及自113年9月24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附民卷第1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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