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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薪資等(2026-07-06)

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6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483號

原 告 涂家苡

被 告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輝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2,636元(含積欠工資1萬3,593元、資遣費6,307元、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用2萬2,73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除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用外屬之,應暫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萬9,9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邱芮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