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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資遣費等(2026-08-25)

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5 案號:勞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一級棒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284號

原 告 王奕凱

被 告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被 告 一級棒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國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聲請勞動調解,經勞動調解委員依勞動事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視為調解不成立,原告於調解期日受告知調解不成立後,已向法院為續行訴訟程序之意思,則依勞動事件法第29條第4項規定,本件續行訴訟程序,並視為自調解聲請時,已經起訴。

二、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4,500元(含薪資差額71萬8,184元、特休未休及國定假日工資12萬8,620元、資遣費10萬7,023元、失業補助損失3萬9,301元、積欠勞保費用1萬9,690元、勞工退休金4萬1,68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902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除失業補助損失、積欠勞保費用外均屬之,應暫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99萬5,50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8,800元(計算式:13,200元×2/3=8,800元)。另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分別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返還保全護照,參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則勞工訴請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含非自願離職證明),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4,5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參照)。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102元(計算式:13,902元-8,800元+4,500元+4,500元=14,10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1萬2,10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宥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邱芮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