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5-05)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債 權 人 吳東亞陳福龍李長庚莊如蓮朱文洲蔡瓊華何萬福李小林朱昭全李雪蓮蔡宜家章華彪張富滿陳素藝
朱益成林孟慧
朱昭竹王雨婕林秉鋒林冠宏前列20人共同代理人施麟恩/李沂宸
債 務 人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豐
一、
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東亞清償新臺幣334,852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福龍清償新臺幣2,183,284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長庚清償新臺幣1,416,287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如蓮清償新臺幣1,182,223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文洲清償新臺幣655,745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瓊華清償新臺幣733,92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萬福清償新臺幣1,056,772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小林清償新臺幣376,101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昭全清償新臺幣207,48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雪蓮清償新臺幣459,089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⑪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宜家清償新臺幣206,164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章華彪清償新臺幣555,882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⑬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富滿清償新臺幣1,502,898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素藝清償新臺幣469,268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⑮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益成清償新臺幣5,834,275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孟慧清償新臺幣1,345,932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昭竹清償新臺幣818,048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⑱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雨婕清償新臺幣243,1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⑲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秉鋒清償新臺幣176,103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⑳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冠宏清償新臺幣747,827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