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6-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693號
債 權 人 浩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鴻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㈡釋明本件利息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㈢提出債務人張鴻雷(住○○市○區○○路00號20樓之A5)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