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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7-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603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代 理 人 林楷芳/蔡升耀

債 務 人 曾鈺光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文第一項「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3,64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之記

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47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82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