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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7-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7-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8649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債 務 人 古瑞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298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