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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7-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威順旅行社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8691號

債 權 人 吳佩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威順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威順旅行社有限公司業於115年5月25日府授經登字第1150731815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