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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7-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901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潔寶環保餐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核算並更正請求金額,請求金額不得逾民國109年9月5日中院麟民執109司執卯108616號扣押及同年10月17移轉薪資命令之債權範圍(即不得逾「新臺幣237,513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之債權金額」),且應扣除前已受償金額。(查請求第三人給付金額顯逾越原扣押移轉之債權金額)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