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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7-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7-1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12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哲宇

一、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00,162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30,266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964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