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8-26)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怡華
黃麗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8,41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4日起至民國115年7月31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5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5年8月6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0.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5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怡華前就讀彰化師範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麗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借據乙紙,合計借款本金74,41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其前項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之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㈣詎債務人黃怡華自115年04月14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8,41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於115年08月07日轉列催收款項,債務人黃麗壁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㈤釋明文件:借據一紙、放出查詢單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