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8-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8-2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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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34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戴妍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2,169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9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8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於民國114年03月26日經網路向債權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422,169元,及自115年07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98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08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