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8-28)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許旻秀即蒲旻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5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08年09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9月27日起至民國115年09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8月21日止累計34,541元正未給付,其中32,064元為本金;1,977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㈢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2064元 許旻秀即蒲旻秀 自民國115年08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