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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6-04-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7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錩鈦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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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錩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理仁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股票掛失證明文件、確認股票票據權利人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