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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6-04-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1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韋侖

代 理 人 林美英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向玉山商業銀行台中分行購買新臺幣187,166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㈡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號碼為「0546639」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公示催告聲請狀事實理由支票號碼「AM0546639」不相符),如有誤載,請至銀行更正並提出更正後加蓋銀行戳章之止付通知書。

㈢確認事實理由支票到期日為「115年2月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