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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6-05-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5-11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寶立成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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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寶立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照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請公示催告之證明,票據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5年3月26日具狀聲請公示催告,經核其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為付款銀行於同年3月20日所出具,已逾5日辦理公示催告;經本院於同年4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最新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且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