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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4-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9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珏安、劉大民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發函命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之不動產第一類謄本,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5年3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不動產現為相對人所有而以之為裁定對象,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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