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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7-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2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73號

抗 告 人

即債務人 胡家林

即相對人 樓

抗 告 人 胡睿彬即胡翌中

即債務人

即相對人 樓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

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6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以115年度司拍字第73號裁定終結,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予抗告人,抗告人於同年5月4日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經本院裁定通知抗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於115年5月27日送達,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是本件抗告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